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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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又名刘命)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武梅林欠款40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又名刘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