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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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兴化市第三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3599.01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06.98元。 如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元,依法减半收取234元,原告***负担94元,被告***负担14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14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元。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