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24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6元,由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