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页岩油化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保运费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11240760.66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89元,本院减半收取46644.5元,由被告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