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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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23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23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2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四、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