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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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坛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465479.33元,其中支付给原告***350363.64元,支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9304.69元,支付给第三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医院55811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对方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5129.53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对方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59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负担307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人民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