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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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惠民县岳泰饲料有限公司 山东省惠民县鼎泰农牧有限公司 溧阳市德克利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岳泰饲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鼎泰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德克利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43万元,并承担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报酬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0400元,原告负担3624元,两被告负担6776元,保全费用由两被告负担4020元,合计10796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