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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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自2021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人的支付义务,应将款项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双峰县和森路支行的账号6041××××0690,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