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荣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荣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吉安市建筑设计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荣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西荣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吉安市建筑设计院设计费644,145.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9,891.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0月2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吉安市建筑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0元,由原告吉安市建筑设计院负担2,068元,被告江西荣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西荣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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