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冠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佳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冠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永佳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支付货款62009.11元及利息(货款2160元的利息从2019年6月7日开始,货款59849.11元从2019年4月1日起,两笔货款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永佳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冠达环保科技有限位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5019.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3元,减半收取465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永佳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44.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冠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2.2元;反诉费442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永佳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2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冠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