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信丰支行 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60105054以及编号为20160304103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899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