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溧阳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溧阳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装修押金4240元、履约保证金38800元,并赔偿其损失36555元。 二、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溧阳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5年8月18日的租金、物管费、水电费合计194184.9元,并承担房屋占用期间损失69061.65元(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日、按月租金11607元的70%计算);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取回原租赁场地可移动装修及设施设备(具体项目以评估报告中的明细表为准),反诉原告金鹰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三、驳回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7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229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25941元,由***负担18158.7元,金鹰公司负担77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