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83.68元(已交纳),被告***承担14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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