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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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清丰县巩营乡百顺服装厂5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以年利率3.85%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对应上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