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固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1980元; 二、被告***、刘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31980元借款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198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7.6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3113.21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刘玉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