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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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金地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第一种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判决:一、;二、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种判决:一、;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