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大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义龙朝阳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弘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义龙新区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贵州秦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825674.12元及利息(以未清偿款项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0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义龙新区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大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义龙朝阳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4元,减半收取6617元,由被告贵州秦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义龙新区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大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6-12
发布日期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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