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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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化信用社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唐习军、陈加菊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化信用社借款150,000.00元及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利息从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625‰计算;逾期罚息从2019年12月8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6,851.37元在结算时扣除); 二、被申请人唐习军、陈加菊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化信用社借款129,675.01元及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利息从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以本金1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625‰计算;逾期罚息从2019年12月8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6,296.19元在结算时扣除)。 申请费2,000.00元,由被申请人唐习军、陈加菊共同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