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发布于:2021-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化信用社
类型 支付令
案号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申请人唐习军、陈加菊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化信用社借款150,000.00元及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利息从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625‰计算;逾期罚息从2019年12月8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6,851.37元在结算时扣除);

二、被申请人唐习军、陈加菊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化信用社借款129,675.01元及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利息从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以本金1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625‰计算;逾期罚息从2019年12月8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6,296.19元在结算时扣除)。

申请费2,000.00元,由被申请人唐习军、陈加菊共同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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