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7101执恢53号之六

申请人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郝斌喜,男,五原县胜丰镇明星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内7101执恢53号之六裁定书,于201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郝斌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斌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郝斌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晓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恺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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