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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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43万元及利息(利息的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全部款项执行完毕之日止,其中13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20年1月14日开始计算,1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20年2月23日开始计算,2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开始计算);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袜标款22,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4元,已减半收取4,7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