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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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凌源市印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凌源市印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的印象工厂健身花园私人教练协议书及2019年6月14日签订的印象工厂健身花园(凌源店)会员入会协议书。 二、被告凌源市印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3780元,并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凌源市印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