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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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购房款7134480元,并负担利息,从2014年4月26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以房款713448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每日向原告支付万分之一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47元(缓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