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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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924执192号

陈燕东、余崇月: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燕东与被执行人余崇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兴业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余崇月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316元、资金占用费2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85元,负担受理费29元、执行费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816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10316元、资金占用费416元,该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余下84元,用于交纳被执行人负担的受理费29元、执行费55元。余下被执行人未履行的资金占用费21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8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兴业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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