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5.0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7.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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