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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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位于乌吉密乡三股流村苗海八号徐树臣水库西北侧的42亩林地交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