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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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3127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关于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问话传票、廉政监督卡各一份。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140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放发执行款16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正文所确定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