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正业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众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5952号 原告:宁夏众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文,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长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 负责人:元向军,该分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云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莹,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众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国华 人民陪审员何维刚 人民陪审员何琴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佩佩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