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正业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众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5952号

原告:宁夏众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文,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长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

负责人:元向军,该分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云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莹,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众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国华

人民陪审员何维刚

人民陪审员何琴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佩佩

裁判日期 2018-12-28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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