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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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诉原告扬州市毅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阜宁闻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签订的《招商代理服务合同》;

二、本诉被告阜宁闻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诉原告扬州市毅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招商服务费331500元及招商佣金680964.75元,合计1012464.75元;

三、反诉被告扬州市毅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反诉原告阜宁闻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服务费103500元;

四、上述二、三项招商服务费相抵冲后,本诉被告阜宁闻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诉原告扬州市毅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招商服务费228000元及招商佣金680964.75元,合计908964.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8964.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本诉原告扬州市毅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阜宁闻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867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21867元,由本诉原告扬州市毅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48元,由本诉被告阜宁闻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反诉原告阜宁闻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47元,反诉被告扬州市毅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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