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男,**983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

被执行人:***,男,19**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16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91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安临站镇驻地济兖路东明珠花苑(不动产权证号码:S085988-01)不动产,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91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马元凯

审判员任爱平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占军

裁判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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