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砖款214791元,利息4296元,共计219087元; 二、被告***向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欠款本金214791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欠款本金214791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