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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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路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09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路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购票款70,160元; 二、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09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6.50元,财产保全费735元,合计1,531.50元,由上海路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2元,由上海路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