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溧阳市江南架业有限公司
溧阳市万盛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8551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溧阳市江南架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28528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三、溧阳市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对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溧阳市江南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79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8349元,由贵州七建公司、***、溧阳万盛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79元,由贵州七建公司负担2231元,***负担2231元,江南架业公司负担11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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