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奎屯供热分公司
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奎屯市市区东绣苑32幢7号房产;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胡歆悦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冬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本院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2018)新4003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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