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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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奎屯供热分公司 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奎屯市市区东绣苑32幢7号房产;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胡歆悦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冬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本院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2018)新4003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