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平市利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平市利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开农信借字[保]第100×××××××××××956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本息753731.89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17974.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计算)给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开平市利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及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开平市利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36.66元、财产保全费4288.66元,合计15625.32元,(已由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开平市利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5625.3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利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5625.32元。被告***、***、***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