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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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分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分公司支付2019年度租金18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