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项,即:“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质保金67,777.78元;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质保金245,000元自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利息10,616.67元;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质保金217,777.78元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的利息725.93元;驳回**要求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14,499.2元的诉讼请求;驳回**要求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6月5日欠款利息11,27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要求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质保金67,777.78元自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的利息2,914.44元”为: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质保金67,777.78元自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的利息2,914.44元,并支付未付质保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9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57.01元(**已预交1,462.07元、众信国旅公司已预交1,194.94元),由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08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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