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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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蓝田建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蓝田建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并支付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含复利,下同)301408.54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8302408.54元; 二、被告蓝田建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未偿还本金和每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以2020年1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457基点后上浮50%为标准进行计算); 三、若被告蓝田建发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以川(2020)宜宾市不动产证明第4××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金额仅限抵押房产实际价值范围;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四、被告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粮山、***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蓝田建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支付义务; 五、被告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粮山、***履行本判决确定的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蓝田建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64元,减半收取为343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9332元,由被告蓝田建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粮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