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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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669999元,并支付其中以2729999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0日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以9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已支付的180000元利息应作相应扣减。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20元,减半收取计38660元,由***负担7725元,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935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