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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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同强商贸有限公司 宜宾准邦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宾准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2938545.38元及后期罚息、复利(后期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以尚欠利息为基数,从2020年2月29日起以双方签订信公借AT3L01201500042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利息,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宜宾准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000元; 三、被告四川宜宾同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宜宾同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宾准邦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宾准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同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