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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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孝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湾煤矿给付原告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五盘区二期衔接工程合同内的监理费81.69万元,及以此费用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湾煤矿给付原告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五盘区二期衔接工程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量2613.7784万元的监理费26.47万元;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湾煤矿给付原告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五盘区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理费3万元; 驳回原告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61元,由原告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15500元,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湾煤矿承担12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