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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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市金河湾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金河湾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362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欠缴金额90.68元为基数,从欠费之日的当月21日起至付款日止,按下列的标准计算相应月份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金河湾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水电分摊费1181元及自用水费1556元。 三、驳回原告惠州市金河湾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