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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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洪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洪信用社偿还本金39718.65元; 二、被告***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洪信用社支付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20年8月31日,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为6098.08元;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按照《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章程》《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易系列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 三、被告***赔偿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洪信用社律师费2290.84元。 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