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91.1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