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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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苏0591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超: 被执行人范杰: 申请执行人王志超与被执行人范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91民初6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双方当事人已于2021年7月13日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因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故本案暂无强制执行之必要,本案终结执行。在本案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