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市名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
嵊州市浙东花岗岩有限公司
绍兴昌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昌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借款本金1551533.45元,支付至2019年9月2日止的利息51034.02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绍兴市名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嵊州市浙东花岗岩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昌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2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6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12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4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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