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借款本金212698.7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0月1日为3104.61元,2020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为以212698.7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到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3元,由被告***负担,负担方式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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