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容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1.5%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