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崇豪纺织品有限公司 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崇豪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费6831.56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绍兴市崇豪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918元,由原告绍兴市崇豪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775元,被告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