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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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624.97元、截至2020年12月28日的利息928.13元、罚息3236.65元;并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时止的罚息(罚息以本金20624.9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66%计算); 驳回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87元,由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189.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