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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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黑0183执恢588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荣/被执行人高延江、荣爱香: 本院依据(2017)黑018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张秀荣与高延江、荣爱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813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合计141988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延江、荣爱香于2018年10月23日偿还10万元,于2018年10月29日偿还20万元,于2018年11月16日偿还60万元,于2019年7月10日偿还1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偿还419887元并缴纳执行费13214元。申请执行人张秀荣同意执行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张秀荣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